定金和合同中的定金有幾個關鍵區別:
性質不同:定金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其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存款通常被認為是壹個成語,而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定金的交付是履行合同的行為之壹。
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履行的作用,通過“定金罰則”擔保債務的成立和履行。押金只有預付款的性質,沒有擔保功能。其功能是為壹方履行債務提供資金支持。
法律後果不同: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交付後,付款人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受贈人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能作為價款或者在債務履行完畢後收回。定金的法律後果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壹般視為預付款。如果付款人違約,保證金可以收回;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雙倍返還。
數額限制不同: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押金數額沒有法律限制,完全由雙方自由商定。
適用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適用於各種合同。定金多見於為壹方當事人履行債務而支付款項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
哪些押金可以退或者不退?
押金不能退。押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到定金違約金的約束,即如果付款人違約,收款人可以主張不返還定金;如果收件人違約,發貨方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壹般被視為預付款,被視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是單方面的,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獲得雙倍返還;如果支付方違約,接收方可能以各種理由將定金作為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返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定金不具有定金性質,支付定金壹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般來說,我們說適用定金罰則,指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也就是說,定金不是壹個法律條款,壹般當事人訂立定金協議,是基於雙方的共同約定,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定金條款不具有強制性。但是,押金不壹樣。雖然也是雙方協商同意的,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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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6條
定金擔保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