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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擴展數據

新《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把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對於堅持紅線意識,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提高到“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壹步明確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務和根本途徑。

新法提出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壹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責任。(第三條)

3、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的地位。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行業必須管安全、經營管理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首部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行政執法部門。(第八、第九和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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