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戒毒所強制戒毒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刑事處罰;
2、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從入境之日起計算;
3.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強制戒毒的實際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壹年。
強制隔離戒毒流程包括:
1.審查階段的責任:查處違法案件時,確需強制隔離戒毒的,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
2.決定階段的責任: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報告作出是否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決定。但是,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告知階段的責任:執法人員通知當事人到場,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如果當事人不在場,他們邀請證人出席。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和救濟方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4.執行階段的責任: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
5.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設立戒毒場所,並應當對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公益性戒毒場所給予支持和必要的便利和幫助。住在戒毒所的人是需要康復治療的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是監獄,不是勞改場所,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