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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設工程土方和樁基施工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土石方施工單位和機械打樁施工單位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樁基施工質量,控制土石方、泥漿和噪聲對市容環境衛生的汙染,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的土石方施工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在本市進行樁基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打樁許可證和打樁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入城)並領取施工任務通知單後,方可進行樁基施工。第四條項目建設單位需要單獨進行基礎施工或者總承包單位需要分包樁基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設廳申請施工),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樁基施工。第5條土方、泥漿裝載和打樁機械的使用範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土石方、泥漿運輸必須嚴格遵守本市關於建築工地標準化作業“三合格”的規定,即合格圍擋、合格裝卸、合格汽車運輸的規定。

(2)錘打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基和錘擊沈管灌註樁僅適用於金融貿易、金盤工業、萬勇、海澱島東部、海澱島沿江五路西北段、金鼎、常秀、長流新區等開發區,禁止在市區使用。

(三)鉆孔樁施工適用於全市,但儲漿池必須做好。泥漿應及時清理和運輸,不得溢出施工現場圍擋外。

(四)基礎工程涉及土石方、泥漿、建築垃圾需運至境外的,發包給其他單位裝運的,施工單位應確保裝運工作符合相關要求,如發現違反本規定,將追究發包施工單位的責任。

(五)在市區內,木麻黃樁和小直徑預制電桿的樁基必須對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各類打樁機壹般不允許在午休和夜休期間施工。確需連續經營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第六條違反本規定的施工單位,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罰款。對企業處以3萬元罰款;對非經營性的處以3000元罰款。

(二)吊銷施工許可證。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城建局[1993]046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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