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正面事實記錄和提單背面條款。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主要內容大致相同。
提單背條款及其依據
印在提單背面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物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免除,是雙方處理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原始長期提單的背面,有許多條款,包括:
(1)定義條款——主要定義“承運人”、“托運人”等相關方。前者包括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後者包括收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條款——指出當發生提單糾紛時,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審理和解決案件。
(3)責任期限——規定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期限的條款。普通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船時起至卸船時止。集裝箱提單是從承運人接受貨物到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4)包裝和標誌——要求托運人給貨物提供適當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而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貨方承擔。
(5)運費和其他費用)——規定預付的運費應在裝運時支付,已支付的應在交貨時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時,運費仍應支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和單據行使留置權。
(6)轉運條款——承運人雖已簽發聯運提單,但仍可因客觀需要自由轉運,無需征得托運人同意。轉運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其經營的船舶完成的運輸部分。
(7)托運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檢查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寸和內容,如果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承運人可以收取運費。
(8)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了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限額,即每件貨物或每計算單位的賠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壹定數額。
(9)***共同海損(g . a .)-規定如遇***共同海損,按什麽規則理算。國際上壹般采用197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調整。在中國,壹些提單經常根據1975的北京調整規則進行調整。
(10)美國條款)——規定進出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由美國1936(《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承運,運費按照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運價本執行。如果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律沖突,以美國法律為準。這壹條款也被稱為“地方條款”。
(11)甲板貨、活動植物——關於這三類貨物的驗收、裝卸、運輸、儲存和卸載的規定,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