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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條款(1

海運提單是由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的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載,且承運人能保證交付貨物的單據。單據中關於貨物應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或憑指示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規定構成了這種保證。提單的性質是:提單是貨物收據;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運輸協議的證明;提單是收取運費的憑證。由於海運提單的可轉讓性,國際貿易得以高速發展。

提單的內容由兩部分組成:正面事實記錄和提單背面條款。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主要內容大致相同。

提單背條款及其依據

印在提單背面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物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免除,是雙方處理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原始長期提單的背面,有許多條款,包括:

(1)定義條款——主要定義“承運人”、“托運人”等相關方。前者包括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後者包括收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條款——指出當發生提單糾紛時,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審理和解決案件。

(3)責任期限——規定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期限的條款。普通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船時起至卸船時止。集裝箱提單是從承運人接受貨物到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4)包裝和標誌——要求托運人給貨物提供適當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而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貨方承擔。

(5)運費和其他費用)——規定預付的運費應在裝運時支付,已支付的應在交貨時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時,運費仍應支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和單據行使留置權。

(6)轉運條款——承運人雖已簽發聯運提單,但仍可因客觀需要自由轉運,無需征得托運人同意。轉運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其經營的船舶完成的運輸部分。

(7)托運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檢查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寸和內容,如果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承運人可以收取運費。

(8)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了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限額,即每件貨物或每計算單位的賠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壹定數額。

(9)***共同海損(g . a .)-規定如遇***共同海損,按什麽規則理算。國際上壹般采用197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調整。在中國,壹些提單經常根據1975的北京調整規則進行調整。

(10)美國條款)——規定進出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由美國1936(《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承運,運費按照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運價本執行。如果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律沖突,以美國法律為準。這壹條款也被稱為“地方條款”。

(11)甲板貨、活動植物——關於這三類貨物的驗收、裝卸、運輸、儲存和卸載的規定,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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