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的主體和執行的主體是不同的:前者只由法院作出,後者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2.執行的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包括法院行政判決和裁定,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3.授權法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和結果不同:前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的狀態;
5.執行的對象不同:前者多為財產權,後者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
6.申請人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上的債權人,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能否和解是不壹樣的:前者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壹般在執行中不能和解;
8.是否有救濟途徑則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壹般沒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執行。
根據不同因素對法律進行分類的結果如下:
1,按地域因素:國際法和國內法;
2.根據法律地位的因素:憲法和普通法;
3.依法調整的範圍:公法與私法;
4.根據法律調整的具體內容: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行政法、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社會組織法、交通法、金融法、國土資源法、稅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訴訟程序法。
綜上所述,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正常實施,強制執行是指對抗拒裁決者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