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原因不壹樣。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詐和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無效合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認為程序的開始是不同的。可撤銷合同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幹涉;而無效合同往往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積極介入;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無效合同雖已成立並存在,但自始至終是無效的,永遠無法轉化為有效合同,所以也是絕對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是絕對無效,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維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賦予壹方當事人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無效合同不僅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還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通常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根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確定;

5.時間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期限的,撤銷權人將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此時,合同有效。但是,無效合同是沒有期限的,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上一篇:新時期中國的衛生政策是
  • 下一篇:不掃地方碼哪個部門會處罰妳?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