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的具體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編制全省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全省監獄工作,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領導全省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級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五)參與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負責全省仲裁登記工作,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進行指導和管理。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社會法律咨詢服務工作;管理雲南省律師協會。
(七)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公證工作;指導公證業務活動;管理雲南省公證協會。
(八)指導州、市、縣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輔助人員、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148”法律服務電話建設和服務,管理雲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
(九)指導全省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指導和管理司法幹部培訓工作;管理雲南省法學會和系直屬的雲南政法幹部學校。
(十)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參與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承辦國際對口司法交流,開展官民法律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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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負責統籌擬訂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申報和實施。
(十三)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和省級監獄、勞教所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全系統招錄調入人員審核、警銜警銜評獎、公證以及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人事工作;協助領導幹部管理地、市司法局和勞教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雲南省監獄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