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60室外/室內:京勞社保局發[2007]123號45元京勞社保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局、工會、中央和軍隊在京有關單位、各企業:為貫徹落實衛生部等四部委《關於進壹步加強作業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認真做好我市夏季作業場所防暑降溫工作,切實保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息制度,增加休息,降低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生活。二、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在33℃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和國家《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作業。三、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四。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室外戶外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作業場所工作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color] [color=red][/color]高溫津貼是勞動者工資的壹部分,應當納入企業工資總額。5.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每年夏季還應向全體勞動者提供[b][color=#ff0000]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和保健品[/color][/b],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六、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