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從業人員定期核酸檢測責任,未在醒目位置張貼現場編碼,未提醒主管掃描現場編碼,未查驗衛生編碼、旅行編碼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落實細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在疫情防控中采取下列危害公眾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