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這裏的派出法院既包括常設的人民法院,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派出的法院。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其中,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證據,人民法院無需調查取證即可認定事實、澄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關系清晰;爭議小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這壹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的新增內容,充分體現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第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和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歷屆國家資格考試的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幹意見的基礎上,進壹步對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在起訴時下落不明。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的方式,即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需要60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只有三個月,不能延長,因此不適合各類案件使用簡易程序。2.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訴訟程序上存在錯誤。為了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簡易程序是不適用的。3.* * *同壹訴訟有大量當事人。這類訴訟涉及大量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4.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此時,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出發,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判。依法適用特別程序;企業法人的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