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
2.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達;
3.借條必須合法取得。
借據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標題:借條的標題壹般由語言名稱組成,即在正文的頂部和中間用較大的字體寫“借條”二字。有人寫“暫欠”或“今日欠”等字樣作為標題,但這個標題寫在下壹行的頂框裏;
2.正文:借條的正式正文要寫下什麽人或單位欠了什麽,欠了什麽東西,欠了多少,並註明還款日期;
3.題記:簽名處應附上被欠款方的名稱和經辦人的親筆簽名。如果債務是由個人簽發的,應附上債務人的個人姓名。與此同時,簽署債務的日期。單位要蓋公章,個人要蓋私章。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借條都有效,也不是所有的都無效。主要看妳手裏的借條有沒有明確寫明雙方的姓名和意願。而且最重要的是,借條的產生必須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條件下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第670條
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671條
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672條
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673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