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暫住地)學校申請接受義務教育: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有壹年以上的暫住證原件、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父母的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戶口遷入本市的條件是: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的: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成年人依靠父母定居;
4.收養和安置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