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的認定
1.認定賣淫嫖娼,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民警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
2.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
3.在認定賣淫嫖娼行為時,往往會有壹種情況讓警方感到困擾,那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關系和朋友關系,並堅稱雙方沒有金錢交易。警察“明明知道”自己在賣淫嫖娼,卻苦於沒有其他證據,於是非常憤怒,甚至不惜使用非法的刑訊逼供手段獲取口供。
(1)其實證明雙方是戀愛還是朋友並不是太難。只是分別審問核實對方,詢問對方的基本情況,見面的時間,地點,原因。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會清楚地知道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甚至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但妓女壹般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或者自己知道的不是真的,這樣就可以排除所謂的感情基礎。
(2)但是,即使單獨訊問,警方也可能仍然得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候警察就要認真思考壹個問題了:那就是“明明知道自己在賣淫”,但這是警察自己的主觀判斷,不壹定是事實。因為法律不追究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公安機關只能認定賣淫嫖娼,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不然只能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