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實踐中,由於購買產品和設備、資金周轉的需要、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等原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十分普遍,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和重要的關聯人,也可能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那麽,這種情況下,公司法允許股東借錢嗎?
1.法律對股東借款有哪些規定?
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有效,根據股東類型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如果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在2015,1年9月之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借貸,即公司不得向法人股東放貸。但2015年6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相互拆借資金。因此,法人股東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種情況是自然人股東。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實踐中,他們對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持肯定態度,受法律保護。因此,自然人股東對公司的借款行為應當合法有效。但自然人股東同時具有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貸款。具體到上述借款合同,股東A是自然人股東,不是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其與公司的借貸行為合法有效。
2.以股東身份向公司借錢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180號明確規定:“公司向股東借貸,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認為股東僅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抽回出資不具備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新修訂的《註冊資本管理條例》,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註冊資本為實繳的公司。
3.公司向股東出借資金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對於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公司不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就可以向股東貸款。但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所以壹般需要獨立董事事先認定,在股東大會上通過。
《公司法》第115條禁止公司向高級管理人員借款。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是否允許股東借款,這個問題首先要根據股東的性質和類型來判斷。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股東,2065438+2005年9月之前不允許,之後可以貸款。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只要其身份不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就可以依法向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