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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信經營的法律責任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他對當時的締約過失負有責任,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承擔什麽責任?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訂立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受害方。賠償應限於受害方的損失。這種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包括受害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比如餐廳的情況,就要補償差價。

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惡意協商是違背誠信原則的。所謂“假借”,是指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協商只是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與對方協商。比如,甲方知道乙方有轉讓餐廳的意向,甲方不想買下餐廳,但為了防止乙方將餐廳賣給競爭對手丙方,在借口下與乙方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C買下另壹家餐廳時,A中止了談判。後來B以低於c的價格轉讓了餐廳,B的損失就是兩個價格的差價。

期貨公司與客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向客戶提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客戶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於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是否無效?

違反誠信原則的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無效合同的法律地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無效,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有損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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