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又稱快件或快遞,是指物流企業(包括貨運代理)通過自己獨立的網絡或以聯營(即聯網)的形式,將用戶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從寄件人處快速、安全地送貨上門(專人遞送)到收件人處的壹種新型運輸方式。
它集信息傳遞、商品傳遞、資金流通、文化傳播等多種功能於壹體,涉及生產、流通、消費、投資、金融等多個領域。是現代社會不可替代的基礎產業。在運輸過程中發現了無害的違禁品。對於500元以上的行為,總公司將對違禁品發送公司進行處罰。違禁品損壞導致其他快件汙染的,總公司將對每批違禁品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寄件人的賠償由違禁品寄件人公司承擔。在運輸過程中發現了有害的違禁品。視情節輕重,總公司將處罰違禁品發送公司1000元以上。
快遞員的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轄區內貨物的發貨及貨款的及時返還;
2、根據業務流程的規定,及時交付貨物,指導收貨人填寫收據並帶回;
3.組織物流發送的轄區內快遞,制定派送路線,以最高效率完成派送;
4.組織接收收件人和物流發來的快遞單,認真核對,防止遺漏;
5.如果快遞丟失,要逐壹核對清單,找出責任方,及時賠償客戶;
6.拓展責任區域內的任務,開發新客戶。
法律依據:
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開設快遞末端網點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快件的。
第四十二條
冒領、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