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律師維權懲戒責任制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的工作職責和責任分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立足各自職能,狠抓* * *管理,各有側重,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方面,司法行政機關承擔主體責任,涉及需要與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溝通協調,或者需要處理嚴重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重大復雜維權案件和突發事件,發揮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和維權快速聯動機制的作用;律師協會應當依法依規做好維權案件的接待、受理、調查和對外發聲工作。在規範律師執業方面,律師協會應該站在前面,切實履行懲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職責。律師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應先由行業內的律師協會進行處罰,然後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督促指導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懲戒,督促各律師協會切實履行懲戒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