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四周歲的學生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14周歲的學生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將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於已滿16周歲的人壹般身心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述不同,這裏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裏也要註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責任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16周歲以下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養。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8.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9.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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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92條
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232條。
定罪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