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本市戶口遷移;
2.夫妻相互投靠,從省內其他市縣遷入本市;
3.夫妻互相投靠,從省外遷入本市;
4.如果人才落戶海口,其伴侶可以隨遷。
落戶申請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
2、申請人的《戶口簿》;
3.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夫妻相互投靠的,提交結婚證;
4.落戶者需提供1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註明身高和血型;
5、窗口為夫妻投靠(或隨遷)進城落戶,而符合年齡條件的配偶父母隨遷的,可壹次性辦理遷入手續;
6.夫妻相互避難不需要提交村民小組或者村(居)委會的證明。
綜上,海口也出臺了新壹輪戶籍改革政策,放寬了結婚落戶條件。目前取消了夫妻投靠業務中“市外夫妻需登記結婚滿壹年”的限制,省內居民可隨意落戶,省外居民可找工作落戶。龍華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居民可以落戶,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隨遷。
法律依據:
《海南省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第八條
共同居住生活的引進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第九條根據條件要求,引進人才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落戶:
(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規定的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材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才:上壹年度工資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六)項規定的人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函;
(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人才:創新創業和職業技能競賽獲獎證明、法人登記證明或勞動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才: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勞動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市、縣人民政府的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