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殘疾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判決或調解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費用發票確定;
2.後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後另行計算或申請司法鑒定所評估。
3.營養費:100元/天。
4.夥食補助:100元/天。
5.護理費(蘇逸飛律師2015年5月28日更新):104.4元/天。
部分特殊部位七級傷殘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等級壹般為司法鑒定後生活護理的壹小部分,生活護理費為101.5元/天×365天×20年×40%(由法官酌情決定)。
6.誤工費:本人工資×具體誤工費月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7.殘疾賠償金(蘇逸飛律師2016.1.22更新):
市區標準:26936元× 20年×40% = 265438元+05488元;
農村標準:10821元× 20年× 40% = 86568元;
(註: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被贍養人生活費(蘇逸飛律師2015.2.26更新):
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市區標準:16107元×(18周歲-實際壹周歲)×40%÷2人;農村標準:7981元× (18歲-實際年齡)× 40% ÷ 2人。
老年人生活費標準同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生活費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發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9.交通費用: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和國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相壹致。
10.殘疾人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精神撫慰金:7級傷殘壹般為2-3.2萬元。
12.鑒定費:憑發票報銷。
請參考/JT/1/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