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亡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
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死亡後又返回的,保險予以承保。
投保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死亡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險人已支付本條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死亡保險金為
扣除已支付的保險費。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
以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與代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JR/T 0083-2013)所列(保監發[2014]6號)並備案的殘疾之壹,
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本保險合同所載殘疾相應的賠付比例進行賠付。
繳納傷殘保險。如果從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天治療尚未結束,則應根據第180天的身體狀況進行治療。
鑒定,並據此繳納傷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的傷殘程度不在附加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中,
標準和規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傷殘保險金的責任。
人身保險傷殘等級對應的保險給付比例分為十個等級,傷殘等級第壹級對應的保險。
金繳納比例為100%,十級傷殘對應的保險繳納比例為10%,每壹級相差10%。
當同壹保險事故造成兩項或兩項以上傷殘時,應首先評估各地方的傷殘程度,如
幾個傷殘等級不壹樣的,以最嚴重的傷殘等級為最終鑒定結論;如果有兩個或更多最重的地方,
傷殘等級不變,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壹級。相同的職位和性別
質的殘疾,不應使用《人身保險殘疾評定標準與規範》規定的兩個以上或同壹規定的兩個以上來評定。
在評價上。
如果屬於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則不能賠付。例如:
1.投保人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打架、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
動詞 (verb的縮寫)被保險人疾病造成的傷害,包括但不限於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
病毒和細菌感染(意外傷害引起的傷口感染不限);
六、被保險人因懷孕、流產、分娩,但流產或分娩造成的意外傷害不在此限。
極限;
七、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或其他醫療行為造成的傷害;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服用、塗抹或註射藥物;
九、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運輸工具上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十、被保險人不遵守承運的規章制度,攀爬、跳躍車輛;
十壹、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參加任何職業或半職業運動;
十二、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造成的爆炸、灼傷、汙染。
或者輻射;
十三、恐怖襲擊。
以上是壹般產品的約定,具體賠償標準以您投保的保單的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