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建合同的法律性質合建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出資建設,並按照壹定比例分配已建成房屋和基地的使用權。這種合同關系可以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
第二,為此需要先了解我國合作建房的四種形式:n個土地使用者(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項目竣工前,各方以自己的名義預售預先約定的房屋。
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開發,房屋建成後,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n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後,開發商根據合同約定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讓給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也將房屋所占用的應由開發商分攤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
壹、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目前處理合作建房合同糾紛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等。
二、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其效力。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合作開發房地產所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以資金作為投資、使用收益、承擔風險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要求合同壹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本合同無效。但壹方在起訴前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設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合作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質和效力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