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由於合夥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企業經營自我發展的角度出發,都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由當事人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以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無論是個人合夥還是法人合夥,合夥人都應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合夥債務的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在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的區別上。我國立法基本采取連帶主義,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夥前的債務由入夥的新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於合夥財產的性質和合夥人對第三人的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是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者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律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原來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並沒有規定合營各方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後來最高人民法院統壹定義為連帶主義,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營各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在確定以合夥財產和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時,各國法律規定了並存和補充連帶兩種不同的原則。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在前者中,合夥人承擔直接清算責任,而在後者中,合夥人承擔補充清算責任。
開辦公司需要的條件是:
1,註冊資本;2.有股東或者合夥人;3.有員工、組織機構、公司名稱和住所;4.有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5.還有機器設備等各種辦公用品。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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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