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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李洛世賓遺產繼承依法如何處理?

原著和電視劇的邏輯不壹樣。

第壹,根據原著,羅世斌股權繼承等問題。

根據原著,羅世斌和周炳坤在互相的搏鬥中陷入植物人狀態,不久後死去。他死在周南之前,周南死了大概十年之後。

原著中,羅世斌有兩個親人,妻子曾珊和親生兒子周南。

在原著中,羅世斌沒有遺囑,所以按照當時實施的繼承法,他的股權等財產應該由妻子和兒子周南繼承。

但問題是,雖然周南和羅世斌是親生父子,但按照原著,周南的戶口登記在周炳坤和鄭娟的戶口本上,登記的是周炳坤的大兒子。

也就是說,在周南和羅世斌沒有通過親子鑒定認定父子關系的前提下,周南不能繼承羅世斌的遺產。公開資料顯示,《親子鑒定行業親子鑒定技術規範》於2010年4月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頒布實施。親子鑒定技術2007年才在中國應用。

根據原著,羅世斌死於1989。也就是說,羅世斌生前並沒有完成與《周南法》確認親子關系的過程。隨著他的去世,周南與羅世斌的親子關系在當時已經無法認定。因此,羅世斌的所有財產,包括股權,只能由曾山繼承。

當然,具體到股權繼承,有其特殊性。至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人當然不能繼承被繼承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人能否繼承取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羅世斌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權利,那麽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也就是說繼承人可以通過轉讓被繼承人的股權獲得相應的財產價值。

第二,根據電視劇,羅世斌的股權等財產繼承問題。

根據電視劇情節,羅世斌先立遺囑,表示死後先由彭新生保管,在周南成年後再轉給周南。

但是周南比羅賓早死。原《繼承法》和現行《民法典》都規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應當無效,通過法定繼承繼承。因為彭新生只是代他人持股,不是繼承也不是遺贈,所以在周南去世後,遺囑的無效性應當延伸到持有部分。所以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由曾山繼承。

如果要排除曾山的繼承權,前提是羅世斌的公司章程排除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那麽曾山只能獲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獲得股權本身。

所以我覺得電視劇對繼承的處理是有問題的。也許是編劇沒有咨詢這方面的法律專家,造成了法律漏洞。

當然,很容易繞回電視劇的邏輯,即假設羅世斌的公司章程排除了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權利,然後曾山通過股權轉讓將股權轉讓給彭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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