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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國沒有《註冊稅務師法》?

註冊稅務師不應該說沒有法律甚至法規。只有《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法規。水平很低。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註冊稅務師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從法制的角度重新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6年06月07日頒布了《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和性質,並對註冊稅務師的非法執業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使註冊稅務師的法制化進程邁出了重要壹步。本辦法將於200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1996開始,我國實行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註冊稅務師全國統壹考試從1998開始已經舉辦了八次,有* * * 66849人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2926個稅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近65438+萬人。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由於我國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起步較晚,整個行業仍處於發展初期,管理體制、組織實施和監管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方式轉變的要求,亟待規範。

根據《辦法》,稅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考慮到未來納稅服務行業對外開放的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認證職能的特點,註冊稅務師可以做的業務分為涉稅認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其中,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辦法》還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代理機構的職責。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中認定涉稅鑒證的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和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執業的監督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委托各自的註冊會計師管理中心行使註冊會計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職能,對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註銷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的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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