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處罰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三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被處罰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記錄被處罰人口頭提出的聽證要求,以確認被處罰人已經行使要求聽證權利的事實。
(二)行政機關收到被處罰人的聽證請求後,應當做好舉行聽證的準備工作。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被處罰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等有關人員。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書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罰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相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旁聽。記者可以采訪。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調查員和審查員的這種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其回避。
(5)被處罰人可以自行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參加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四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