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兩方或多方;
2.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成壹致,並以特定形式訂立合同。
生效要求是: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
3、依法成立,不違背公序良俗;
4.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有效條件。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壹般來說,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沒有蓋章只是程序問題,但沒有蓋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壹、合同的定義?
(1)基於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經協商壹致達成民事法律關系協議。
(2)合同也可以基於單方民事主體的意誌而成立。
(3)民事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合同類型?
1,買賣合同;
2、電、水、氣、熱供應合同;
3.贈與合同;
4.貸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托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托合同;
14,傭金合同;
15.中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壹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