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標的物”,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是要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標的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例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技術成果。
(3)“數量”是指用數量和計量單位來衡量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質”,當事人應當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物的形狀、性質可以依據國家質量標準,也可以雙方協商確定質量標準。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貨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物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壹方要向另壹方支付貨幣,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物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壹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還應規定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斷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七)“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它主要通過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來承擔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壹旦發生爭議,以何種方式及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和訴訟,地點是指對仲裁和訴訟有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仲裁或訴訟,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 *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