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誠信原則;
2.公平、自願、平等的原則
3、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4、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區別於刑法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的基礎。合同法中的自願原則不僅表現在當事人之間,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自願原則是法律所賦予的,但也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願”。法律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是不允許買賣的,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說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壹個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些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獲得批準才能訂立某種類型的合同;某些類型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轉讓應進行登記。然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不能“自願”拒絕辦理。
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的同誌提出了等價有償的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範市場交易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了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同等價值。我認為用公平原則代替合同法中的等價有償原則更好。等價補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是在每壹種商品交換中都有體現。每壹個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的價值,而是商品的價格。只有在長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價值的波動中,才能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不僅體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中,也體現在個人的具體契約中。任何合同都應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繁多,其中壹部分屬於自由合同,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更寬泛,能更好地照顧各種合同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