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錄音時,對方必須真實,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手段取得的錄音證據無效;
第三種記錄的證據要連貫完整,記錄的內容要編輯成文字。難以確保被編輯或篡改的錄音的完整性;
第四,記錄的材料絕對不能刪除,要保留原載體。如果法院不能提供原載體錄制的錄音,只提供復制的錄音,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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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中要體現錄音當事人的身份,因為只有先確定了主體,才能說通過錄音可以證明雙方的關系和發生的事情。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不清楚,錄下來的聲音自然也沒用;
(2)錄音的時間也要體現在錄音中,不壹定很清楚,但至少要能聽出大概的時間,或者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的先後順序;
(3)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裏八卦,說壹些不相幹的話,如果話題很遠,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證據或事實的不足,所以在錄音之前,妳要把妳應該要求對方說的話、承認的話、回答的話整理出來,必要時用書面形式列出來,避免遺漏。根據這個目標,制定合適的問題問對方,並導入話題,從而得到妳需要的答案;
(4)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機容易出錯,就是壹旦和對方談判,就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話匣子壹打開,就滔滔不絕,不讓對方插嘴。更有甚者,對方說的時候,他用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辭壓制著對方,根本忘了自己錄音錄像的目的。結果他聽了之後發現錄下來的聲音壹點用都沒有,因為對方沒有說幾句有用的話,而是他自己在說;
(5)保存好原始錄音,不得修改、編輯或移動。錄音設備有壹定的容量。為了節省空間,有人把錄制的音頻文件搬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無視法律規定。也許因為他看似微不足道的行為,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剪切粘貼後的音頻文件就不是原來的了,即使移回來也無法變回原來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