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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的定義

合同負債的定義是指企業在從客戶處收到或應收對價後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

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在收到或應收客戶的對價後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貨物之前已經收到的款項。

收入準則中核算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預收的款項通過“合同負債”科目核算。

“合同負債”核算企業在收到或應收客戶對價後向客戶轉移貨物的義務。

本科目借方登記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時核銷的金額;貸款人登記企業在將貨物轉讓給客戶之前已收到或獲得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的金額。

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將貨物轉讓給客戶之前已收到的合同對價金額或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

合同負債的主要會計處理:

客戶在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已支付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獲得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的,企業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的金額,早於客戶實際支付或到期支付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

貸記該賬戶;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也要相應處理。

企業因商品轉讓而收到的預收款項按本準則核算時,“預收款項”和“遞延收入”科目不再適用。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收到的合同對價金額或在將商品轉讓給客戶前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

合同責任的確認以履約義務為基礎。如果預收款項與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無關,則不能作為合同負債入賬,而應作為預收賬款計量。

預付款與合同負債的關系不是完全的替代關系,也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不構成履約義務的預付款不能嚴格視為合同負債的核算範圍。同時,在正常情況下,預付款不能說明實際上沒有收到的款項。但是,如果存在合同負債賬戶,則有權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預付款可以提前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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