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間,自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95條?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根據規定,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壹方在三個月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無論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麽充分,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這裏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預定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中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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