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合同欺詐行為如下: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是指可以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其他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夠證明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件;
3、無實際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款項、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的;
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除上述四種方法以外的壹切手段,作為騙取合同約定的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及其他擔保財產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