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爭議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通過陳述事實、說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爭議的壹種方式。2、調解,調解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方(即調解員)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實、明辨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進行解釋和說服,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爭議。3.仲裁,也叫仲裁。合同仲裁,即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第三人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仲裁,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4、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糾紛,以及由此產生的壹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對於可以協商解決的合同糾紛,應當簽訂書面協商協議;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最大限度地維護單位利益。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主要存在幾個風險:(1)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糾紛處理機制,因糾紛處理不當導致單位利益受損;(2)已收集到對方違約的證據不足,導致單位在爭議處理過程中處於證據不足的地位;(3)為了依據合同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可能導致本單位應享有的利益受到損失。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相關審批權限和處理責任。在爭議處理過程中,未經批準,相關處理人員不能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