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糾紛二審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審。雙方均應執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履行期限屆滿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應適用於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執行人在境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主管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
(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不能在壹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7)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二,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麽?
提起上訴的條件如下:
1,必須有合法的申訴對象;
2.必須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及第三人向上訴人提出上訴;
3.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
4.必須提交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被視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