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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如何懲罰上課吃東西?

疫情防控期間,餐飲經營者提供店內餐飲服務,不聽勸說的,屬於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餐飲經營者提供店內餐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餐飲服務單位暫停在大廳就餐。市民如發現有餐廳提供堂食,可撥打12315舉報。在疫情防控期間,大部分店鋪都是禁止客人入內的,現在只提供外賣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存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有暴發、流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疫情時, 疫情報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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