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與壹方或多方當事人簽訂了大大超過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那麽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壹般都有履行能力。2.看行為人是否履行了合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簽訂合同後,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履行壹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掩蓋騙取更多的錢。合同簽訂後,合同糾紛當事人壹般都積極認真地履行合同義務。3.簽完合同再看財產流向。合同糾紛當事人壹旦依約取得標的物,或對方支付的預付款或定金,即投入正常的經營活動,並在合同期限內努力履行義務。4.看行為人員是否真的願意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糾紛當事人因自身過錯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壹般不推卸責任,會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減少對方的經濟損失或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但是,無論利用合同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行為人絕不會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彌補或者幹脆攜款潛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