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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壹、合同定義:

合同,又稱契約或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當事人表達相同意誌的協議;

2.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

3.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三。合同類型:

1.根據雙方是否履行義務,可分為單方合同和雙方合同;

1)單方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有壹方承擔義務;

2)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有義務相互支付的合同關系。

2.根據當事人的權利是否有償,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利益,另壹方當事人必須為這種利益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

2)無償合同是指壹方支付壹定的利益,另壹方在獲得該利益時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3.根據法律法規是否明確規定其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1)著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指其名稱和規則已在法律上確定的合同;

2)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未確定名稱和規則的合同。

4.根據法律法規是否要求特定的形式和程序,分為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1)必要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以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2)非正式合同是指依法不采取特定形式而訂立的合同。

5.基於契約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分為主契約和從契約;

1)主合同是指可以獨立於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2)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基礎而存在的合同,也稱從合同。

6.根據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可分為實踐合同和允諾合同;

1)實踐合同是指除非當事人對標的物有約定,否則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了雙方的約定外,還必須有壹方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執業合同必須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2)不承諾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經對方當事人認可即可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即“壹次承諾”的合同。特點是合同在雙方同意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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