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不公平的合同不是無效的。顯失公平屬於可撤銷合同的事由,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壹方占了便宜或者另壹方缺乏經驗,雙方的權利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明顯的不公平體現在:
1.合同壹方利用另壹方的緊急情況、缺乏實踐經驗或無知,使其提出或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
2.壹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者人際關系上的優勢條件,使另壹方接受或者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3.由於第三方的不當幹涉,雙方不得不達成壹項明顯不公平的協議。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