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當事人離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分割婚內財產,離婚後財產分配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後對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男女離婚協議簽訂後1年內因財產分割的否認而發生的糾紛,壹方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是婚姻關系終結後,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另壹方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
夫妻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困難,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