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權利具有排他性和差異性
合同解除權是債權人的專屬權利,不能單純因債權的轉讓或債務的承擔而轉讓給第三人,只能隨債權債務壹並轉讓。合同解除權是非排他性的權利,可以隨債權或債務壹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申請情況不同
合同解除適用於非連續合同,而合同終止適用於連續合同。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具有消滅過去合同關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因此,合同解除後,合同已履行的部分會產生退賠的後果;但是,合同的解除只具有將來消滅合同關系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即使合同解除,也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第四,發生條件不同
1,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解除的概念,也沒有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所以在實踐中,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
2、合同解除適用於合同繼續時,表現出合同解除的壹些法律特征,即不具有溯及力,不具有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動詞 (verb的縮寫)不同的定義
1.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中止原因出現時,合同義務的履行停止,中止原因消失後,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終止是指在合同關系成立後,由於某些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合同中所確立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擴展數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壹旦簽訂,就受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有兩種: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解散是合同債務終止的原因之壹,也是壹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確實難以履行的現象。如果履行,會明顯顯失公平,法院會判決解除合同。
與壹般的終止相比,這種終止有壹個重要的特點,即法院基於情勢變更原則直接確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終止行為。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權利人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的行為。它不需要對方同意,只要權利人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意思,或者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權利,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協議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同意解除合同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解除權的存在沒有必要,解除行為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我國法律規定協議解除合同為合同解除的壹種類型。理論上並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但仍具有與壹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自己的特點,如解除的條件是雙方協商壹致的,不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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