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的職責如下:
1.承辦壹些輕微或者簡單的案件,比如輕微的刑事案件,雙方約定的民事案件;
2.承擔案件開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3.核心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性司法事務,如判決書對外發布前的統壹審查;
4.幫助法官準備庭審;
5.參加法官召集的各方律師會議;
6、起草裁定書和判決書理由,核對判決書引用的案件和相關引文;
7.收集書籍和資料;
8.協助完成法庭輔助事務。
司法程序:
1.訴訟階段,準備訴訟所需的相關材料,撰寫訴訟文書,以書面形式如實表述故事;
2.在受理階段,法院會對索賠進行核查。符合受理標準的,法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決定立案;
3.在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會向被告發出傳票,期間可以互相出示相關證據,雙方可以進行調解;
4.開庭期間,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對此事進行調查,雙方辯論,商議直至最終宣判。
司法輔助人員的崗位可以細分為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不同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作內容,具體工作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書記員:負責開庭前後的文書工作,包括案件材料的匯編、統計、歸納、歸檔;
2.被執行人:根據法官終審裁定簽發的執行文書,督促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對逾期不履行的,有權強制執行;
3.法醫學:運用醫學知識對涉案的人、屍體、物品進行檢驗、檢查,為案件的偵查提供有力證據;
4.司法警察:負責保證案件受理過程的穩定,主要包括羈押犯人、傳遞文件資料、搜查等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必要的輔助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
第四十五條
對人民法院的法官、司法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