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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壹定是律所寄的吧?

律師函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寄出。

因為律師函的主體是律師。寫律師函的時候要寫明寫信的對象,發生了什麽事,違反了哪些具體規定,訴求等。律師函的措辭要簡潔準確,語氣要嚴肅莊重,文筆要流暢。律師函可以起到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和解協商的作用。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出具。律師函壹般用律所的信,上面有律所的地址。

律師函的作用:

1.調查核實律師在日常業務中,經常會發現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這些情況有的可以發律師函解決;

2.和解;

3.通知終止合同是雙方的權利。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時,應當註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綜上所述,律師函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還需要律師簽名。普通催款函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出具。律師函比較正規、嚴肅、嚴謹,能起到壹定的震懾作用。建議優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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