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壹條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自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檢舉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2.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註銷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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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指出了有關起訴的壹些問題:
第八條人民法院不能當場決定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於民事、行政起訴,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向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
(四)對執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確定起訴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裁定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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