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是什麽?
勞動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壹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用人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不同原因而不同: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過失解除的壹種形式。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現實生活中,如果勞動合同發生壹些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有訴訟時效的,也就是正常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以上。如果要在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的期限是壹年,兩者在時間上有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