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發生後,事故各方車輛應停放在原地,保持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告;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醫院。除非事發區域比較荒涼或者沒有車經過,否則盡量不要移動肇事車。
2.交警部門到達現場後,將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其他調查工作。並暫扣了事故車輛、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壹般情況下,事故由交警處理,保險公司查勘員不需要去現場查勘。
3.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4.發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道路事故認定書》應在制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
5.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以及調查所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