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於某壹日期對案件進行的實質性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層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的,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庭長或庭長參加案件審理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