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合作社。即從事種植、采集、養殖、漁獵、畜牧、加工、建築等生產活動的各類合作社。如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建築合作社;
2.流通合作社。從事推廣、收購、運輸等流通領域服務業務的合作社。如供銷合作社、運輸合作社、消費合作社、采購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成員向成員存款和貸款的合作社。如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4.服務合作社。即通過各種勞務和服務為成員提供壹定生產生活便利條件的合作社。如租賃合作社、勞務合作社、醫療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和利用合作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提供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等服務。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成員主要是農民;
(二)以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成員服務;
(三)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