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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和女生發生關系?

不滿14周歲的,不管女方是否願意,都構成強奸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強奸罪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性權利不可侵犯,即女性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所有女性。強奸罪在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人采取的措施,如毆打、捆綁、塞口、窒息、按下等。,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所謂強制手段,是指威脅、恐嚇受害婦女,達到精神脅迫,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受害婦女的恐懼,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迫通奸的意圖。婦女可能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受到口頭或書面威脅,可能受到暴力威脅,如持刀威脅,也可能受到非暴力威脅,如暴露隱私和損害名譽。應當指出,利用教養、從屬地位和職位權利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不能被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來恐嚇女性,而不在於是否存在這種特定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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